 |
 |
 |
 |
 |
| 發表人 |
內容 |
jmis0532 會員

註冊時間: 2006-11-04 文章: 40
|
發表於: 星期一 十一月 13, 2006 4:34 am 文章主題: 法律中的「國務機要費」與「特支費」規定 |
|
|
( 上次貼的沉掉了 , 再貼讓大家參考 , 這都是法律規定 , 並非個人看法 )
國務機要費 :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國務機要費
依總統府執行國務機要經費作業規定
第二條:本經費為國家元首行使職權之相關必要支出,包括國內外訪視、犒賞、獎助、慰問、接待、贈禮及其他相關費用等。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「總統府執行國務機要經費作業規定」明定國務機要使用之用途。
基本上是定位為「事務費」,所以不可用做其它用途。
一如「伙食費」是不可以去購買飛機大炮是一樣的。
因此國務機要費是不可以進入私人戶頭的。更不可以買珠寶、或充當私人生活。
不然即觸犯「貪汙治罪條例第五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」。
同時也不可以用假發票報帳。用做其它用途,
不然即觸犯「刑法二百一十四條偽造文書罪」。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至於首長特支費
基本上算是首長的補助費,算是公務員的薪資所得。
用不用在公務,其實都無所謂。
從「所得稅法」居然要規定「特支費」的納稅與否,即可得知,在該法的精神面,「特支費」被視為「個人所得」。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所得稅法 (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)
第 4 條
左列各種所得,免納所得稅︰
五 公、教、軍、警人員及勞工所領「 政府發給之特支費 」、實物配給或其代 金及房租津貼。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,包括相當於實物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。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所以馬英九、蘇貞昌、陳其邁、謝長廷、葉菊蘭、以及全國三百多個首長、小至里長,大至直轄市市長。
都必需申報該筆特支費的所得。只是因其具公務員的薪資性質。故而免稅。
至於列不列入個人所得。當然要。只不過這部份免稅罷了。
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另外,匯入私人戶頭違不違法呢?
答案是。不違法。
依行政院主計處2004年對特支費統一規定,依照「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」,給付給各機關首長。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
庫款領取方式以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為原則。但有特殊原因者,得依其他方式領取國庫支票之封發,應由各機關於下列五種方式中,洽受款人,在付款憑單庫款領取方式欄標明:
(一)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
(二)受款人自領
(三)郵寄
(四)支用機關領回轉發-郵寄
(五)支用機關領回轉發-指定人員領取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所以全國的首長特支費,若不是領現金、支票。就是匯入首長名字的戶頭中。
領現金、支票的:如陳水扁(市長時)、蘇貞昌(縣長時)
入個人戶頭的:陳其邁、葉菊蘭、謝長廷、馬英九及全國數百個行政首長。
以上是由現行的法律 , 來說明 :
「國務機要費」與「特支費」的不同
( 阿扁的情況 ) 跟 ( 馬英九和所有首長 ) 是完全不一樣的
希望大家別被誤導
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況且 以 ( 馬英九和所有首長 ) 的情況 一定會有爭議...
但是 ( 阿扁的情況 ) 只能說 罪證確鑿 !
大家如果查完法律 , 就不會拿( 阿扁 ) 跟 ( 馬英九和所有首長 ) 的情形來比
知道差別在哪裡...
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如果今天 主計處 將 ( 總統特支費 ) 納入 ( 國務機要費 ) 中 :
當初 陳檢察官 也是承認這個說法 :
因此才將另外的3000萬 ( 當作是阿扁的特支費 ) 因此沒有追查 . . .
陳檢察官 就 阿扁自己所提的單據部分...查出1480萬的貪污事實
請看以下 :
阿扁不用核銷的部分3000萬 ( 這部分是檢察官沒查...當成阿扁自己說的特支費部分 )
阿扁需要核銷的部分1480萬 ( 這是阿扁自己說的...所以檢察官只好查這些 )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3000萬部分是檢察官沒查...阿扁騙大家說:我連那3000萬都不貪,還貪那1480萬?
( 真會掰...= = 是檢察官沒查 )
檢察官是讓阿扁自己說哪些有單據,檢察官才查...
結果檢察官拿著單據一張一張找人來對...
對到最後才發現:根本是貪污!
最好笑是:中間阿扁還找人撒謊...
偽造(甲君)的領據...說有14筆現金是給(甲君)拿走
檢察官讓阿扁自己寫出(甲君)的真實姓名...
結果檢察官查到(甲君)根本不在國內 !
發現阿扁根本是說謊!
以下是寫給綠營朋友看的:
1. 你們相信堂堂中華民國 , 需要總統去跟朋友借幾百萬才能作外交嗎? ( 總統申報財產光股票部分就上千萬... )
2.你們相信一顆132萬連尺寸都是為扁嫂設計的鑽戒是用在外交事務上嗎 ?
3.你們相信夫人搜集發票去換成一筆一筆的 ( 現金 )是因為她都能預知 : 未來的外交需要多少經費嗎?
4.阿扁的自己減薪一半是他在選總統時 , 為了 ( 討選票 ) 才說出來的 , 目的是為了要選上總統 ! |
|
| 回頂端 |
|
|
 |
 |
 |
 |
 |
 |
 |
 |
| 發表人 |
內容 |
jmis0532 會員

註冊時間: 2006-11-04 文章: 40
|
發表於: 星期一 十一月 13, 2006 12:01 pm 文章主題: |
|
|
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本人相信 , 過沒多久 , 此一事實也即將兌現 . . .
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|
|
| 回頂端 |
|
|
 |
 |
 |
 |
 |
 |
 |
 |
| 發表人 |
內容 |
romiko 會員

註冊時間: 2006-06-15 文章: 327
|
發表於: 星期一 十一月 13, 2006 12:11 pm 文章主題: |
|
|
所得稅法 (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)
第 4 條
左列各種所得,免納所得稅︰
五 公、教、軍、警人員及勞工所領「 政府發給之特支費 」、實物配給或其代 金及房租津貼。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,包括相當於實物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。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這邊列舉 公、教、軍、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<特支費>
是指接受政府發給吧.也就是他犒賞的對象.
在這邊馬英九是<<代表>>政府首長來裁量發放.
<<接受>>被犒賞特支費的是他決定發給的<<對象>>
也就是馬英九有對於特支費之<<發放的權限>>.
免納所得稅是<<接受被犒賞的>>對象得以行使免納所得税.
所以馬英九說溜嘴將特支費申報財產所得.
應該查查他有沒有就這部分行使免納所得税.
如果有就應該解釋為
我馬英九將特支費犒賞員工.就是<<犒賞我馬英九本人>>.
如果沒有就是首長將特支費<<佔為己有>>.則有貪污侵占之行為.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原來玩法弄法可以到如此淋漓盡至.
一條法律可以讓你們這樣解釋.
真慶幸我想像力比較不豐富阿. _________________ 保哥就是我兒子你感動嗎.
打手槍打手槍盡量打打到爽. |
|
| 回頂端 |
|
|
 |
 |
 |
 |
 |
 |
 |
 |
| 發表人 |
內容 |
s873062 會員
註冊時間: 2006-06-07 文章: 1821
|
發表於: 星期一 十一月 13, 2006 1:31 pm 文章主題: |
|
|
[quote="romiko"]所得稅法 (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)
第 4 條
左列各種所得,免納所得稅︰
五 公、教、軍、警人員及勞工所領「 政府發給之特支費 」、實物配給或其代 金及房租津貼。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,包括相當於實物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。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這邊列舉 公、教、軍、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<特支費>
是指接受政府發給吧.也就是他犒賞的對象.
在這邊馬英九是<<代表>>政府首長來裁量發放.
<<接受>>被犒賞特支費的是他決定發給的<<對象>>
也就是馬英九有對於特支費之<<發放的權限>>.
免納所得稅是<<接受被犒賞的>>對象得以行使免納所得税.
所以馬英九說溜嘴將特支費申報財產所得.
應該查查他有沒有就這部分行使免納所得税.
如果有就應該解釋為
我馬英九將特支費犒賞員工.就是<<犒賞我馬英九本人>>.
如果沒有就是首長將特支費<<佔為己有>>.則有貪污侵占之行為.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原來玩法弄法可以到如此淋漓盡至.
一條法律可以讓你們這樣解釋.
真慶幸我想像力比較不豐富阿.[/quote]
看你寫一堆 看不懂你再強調什麼
匯入指定帳戶跟領現金是一樣的
只要把那一半要單據的部分做好(這部分審計部背書過了)
請問你另外一半不用單據的,你要怎麼查
我只要先人串證(婚喪喜慶紅白帖),因為不用單據,
一定可以編之沒有漏洞的故事
第二點
如果馬英九查不出什麼,其他人如謝長廷蘇貞昌,查黑中心也不會去查了
如果馬英九查到有問題,其他人如謝長廷蘇貞昌,查黑中心大概要全員出動吧
第三點
我是建議侯寬仁查馬英九之前,先查一下他的上司,
法務部長,司法院長的特支費是怎麼領的,用在哪裡
先證明司法體系是乾淨的,才有資格去查其他人的特支費
根據這3點,我認為侯寬仁查不出什麼,你們這些期待的人恐怕要失望了 |
|
| 回頂端 |
|
|
 |
 |
 |
 |
 |
 |
 |
 |
| 發表人 |
內容 |
sungyuan 會員

註冊時間: 2006-05-27 文章: 18220
|
發表於: 星期一 十一月 13, 2006 1:38 pm 文章主題: |
|
|
把特支費弄到自已的○袋,還要幫他圓謊??這是“挺貪腐“嗎??哈~~~~
如果馬主席有罪,其他的全部查,全部抓企關!!大快人心啊!!
如果法務部長,檢查總長......特支費也有問題,全部抓企關!大快人心啊!!
哈~~~~~~~全部通通抓起來!!
 _________________ 如果你想將一個暴君趕下王位,你必須先摧毀他在你心中築起的王位。
如果不是在你們自已的自由之中殘存著暴政,在你們自已的驕傲之中隱藏著羞愧,一個暴君如何能統治一群自由而驕傲的人民?______紀伯倫
不爽就來嗆聲http://blog.libertytimes.com.tw/sungyuan/ |
|
| 回頂端 |
|
|
 |
 |
 |
 |
 |
 |
 |
 |
| 發表人 |
內容 |
mygod 會員
註冊時間: 2006-09-01 文章: 274
|
發表於: 星期一 十一月 13, 2006 1:43 pm 文章主題: |
|
|
[quote="sungyuan"]把特支費弄到自已的○袋,還要幫他圓謊??這是“挺貪腐“嗎??哈~~~~
如果馬主席有罪,其他的全部查,全部抓企關!!大快人心啊!!
如果法務部長,檢查總長......特支費也有問題,全部抓企關!大快人心啊!!
哈~~~~~~~全部通通抓起來!!
[/quote]
別忘了你抹紅專長 |
|
| 回頂端 |
|
|
 |
 |
 |
 |
 |
 |
 |
 |
| 發表人 |
內容 |
sungyuan 會員

註冊時間: 2006-05-27 文章: 18220
|
發表於: 星期一 十一月 13, 2006 1:45 pm 文章主題: |
|
|
[quote="mygod"][quote="sungyuan"]把特支費弄到自已的○袋,還要幫他圓謊??這是“挺貪腐“嗎??哈~~~~
如果馬主席有罪,其他的全部查,全部抓企關!!大快人心啊!!
如果法務部長,檢查總長......特支費也有問題,全部抓企關!大快人心啊!!
哈~~~~~~~全部通通抓起來!!
[/quote]
別忘了你抹紅專長[/quote]
和你的嘴臭比較,我還是離你遠一點好!!
哈~~~布爾笑話,你可是經典啊!!
 _________________ 如果你想將一個暴君趕下王位,你必須先摧毀他在你心中築起的王位。
如果不是在你們自已的自由之中殘存著暴政,在你們自已的驕傲之中隱藏著羞愧,一個暴君如何能統治一群自由而驕傲的人民?______紀伯倫
不爽就來嗆聲http://blog.libertytimes.com.tw/sungyuan/ |
|
| 回頂端 |
|
|
 |
 |
 |
 |
 |
 |
 |
 |
| 發表人 |
內容 |
romiko 會員

註冊時間: 2006-06-15 文章: 327
|
發表於: 星期一 十一月 13, 2006 1:46 pm 文章主題: |
|
|
匯入指定帳戶跟領現金是一樣的.
沒錯.錯在有人很光明正大的貪污.
將特支費申報財產.跟用在公務花費.差很多的.
誠如你所言.
侯寬仁會作出什麼認定.
在現在這時機.又有誰敢保證呢. _________________ 保哥就是我兒子你感動嗎.
打手槍打手槍盡量打打到爽. |
|
| 回頂端 |
|
|
 |
 |
 |
 |
 |
 |
 |
 |
| 發表人 |
內容 |
mygod 會員
註冊時間: 2006-09-01 文章: 274
|
發表於: 星期一 十一月 13, 2006 1:48 pm 文章主題: |
|
|
[quote="sungyuan"][quote="mygod"][quote="sungyuan"]把特支費弄到自已的○袋,還要幫他圓謊??這是“挺貪腐“嗎??哈~~~~
如果馬主席有罪,其他的全部查,全部抓企關!!大快人心啊!!
如果法務部長,檢查總長......特支費也有問題,全部抓企關!大快人心啊!!
哈~~~~~~~全部通通抓起來!!
[/quote]
別忘了你抹紅專長[/quote]
和你的嘴臭比較,我還是離你遠一點好!!
哈~~~布爾笑話,你可是經典啊!!
[/quote]
別忘了你抹紅專長,狗是改不了吃 尸米 |
|
| 回頂端 |
|
|
 |
 |
 |
 |
 |
 |
 |
 |
| 發表人 |
內容 |
zs7519 會員
註冊時間: 2006-08-17 文章: 313
|
|
| 回頂端 |
|
|
 |
 |
 |
 |
 |
 |
 |
 |
| 發表人 |
內容 |
s873062 會員
註冊時間: 2006-06-07 文章: 1821
|
發表於: 星期一 十一月 13, 2006 2:32 pm 文章主題: |
|
|
[quote="romiko"]匯入指定帳戶跟領現金是一樣的.
沒錯.錯在有人很光明正大的貪污.
將特支費申報財產.跟用在公務花費.差很多的.
誠如你所言.
侯寬仁會作出什麼認定.
在現在這時機.又有誰敢保證呢.[/quote]
我只是覺得特支費很容易脫身,因為有一半不用單據
一個哈佛畢業的市長,總不會連這個都無法脫身吧
將特支費申報財產,請問你有資料嗎
當初民進黨的智障立委是懷疑馬英九把特支費變成自己的生活費
那請問證據在哪裡,如果有證據,早就學邱毅爆的天翻地覆了
那個戶頭只有特支費只進不出嗎
就算是只有特支費進入,馬沒有動用那邊的錢
他也可以解釋他從另外一個戶頭領出錢行使特支費
誰規定特支費的錢無法等同其他的錢
特支費,頂多是個戶頭以每月10幾萬的速度在增加疑似特支費變生活費
頂多就是明證瑕疵而已,要脫身真的很簡單 |
|
| 回頂端 |
|
|
 |
 |
 |
 |
 |
 |
 |
 |
| 發表人 |
內容 |
romiko 會員

註冊時間: 2006-06-15 文章: 327
|
發表於: 星期一 十一月 13, 2006 2:55 pm 文章主題: |
|
|
羅智成:馬英九免單據特支費皆列財產申報
2006-09-22 08:56:47
(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二十二日電)台北市新聞處長羅智成今天晚上致電電視新聞節目現場,澄清台北市長馬英九除認養流浪狗「馬小九」活動的新台幣九千九百元有動用特支費,七年來養狗花費十八萬元皆無動用公務預算。羅智成並表示,不需要單據的市長特支費,馬英九皆列入財產申報。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馬英九貪污特支費,沒有資格談清廉
特支費是讓你當過路財神,不是理財專家
特支費的兩大特點是
1. 年度編列,僅用於公務
2. 沒用完要歸公庫
有權使用特支費的人是過路財神,隨便怎麼用只要是用於公務都可以
但是,就是不能進自己的口袋
馬英九每月將34萬特支費的一半17萬放入自己的戶頭
每年計204萬沒用完的特支費,
馬英九沒將這些沒用完的公款繳庫,而且認定為自己的財產,
而且藉申報洗錢,這不是貪腐是什麼?
有權使用特支費的人,就像銀行的數鈔員一樣,只能算錢,發錢
就是不能讓錢進入自己的口袋
搞清楚特支費不是零用金
如果以陳瑞仁的標準來辦案.
這馬英九一定被起訴的啦.就怕司法不公啊.
以謝長廷來講.他有列出不用使用單據的另一半
特支費用途.好巧不巧的,作公益的部份還有附收據喔
而馬英九的有八成以上是用於犒賞員工.
怎麼台北市民人這麼多.都沒婚喪囍慶的喔????? _________________ 保哥就是我兒子你感動嗎.
打手槍打手槍盡量打打到爽. |
|
| 回頂端 |
|
|
 |
 |
 |
 |
 |
 |
 |
 |
| 發表人 |
內容 |
s873062 會員
註冊時間: 2006-06-07 文章: 1821
|
發表於: 星期一 十一月 13, 2006 9:09 pm 文章主題: |
|
|
[quote="romiko"]羅智成:馬英九免單據特支費皆列財產申報
2006-09-22 08:56:47
(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二十二日電)台北市新聞處長羅智成今天晚上致電電視新聞節目現場,澄清台北市長馬英九除認養流浪狗「馬小九」活動的新台幣九千九百元有動用特支費,七年來養狗花費十八萬元皆無動用公務預算。羅智成並表示,不需要單據的市長特支費,馬英九皆列入財產申報。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馬英九貪污特支費,沒有資格談清廉
特支費是讓你當過路財神,不是理財專家
特支費的兩大特點是
1. 年度編列,僅用於公務
2. 沒用完要歸公庫
有權使用特支費的人是過路財神,隨便怎麼用只要是用於公務都可以
但是,就是不能進自己的口袋
馬英九每月將34萬特支費的一半17萬放入自己的戶頭
每年計204萬沒用完的特支費,
馬英九沒將這些沒用完的公款繳庫,而且認定為自己的財產,
而且藉申報洗錢,這不是貪腐是什麼?
有權使用特支費的人,就像銀行的數鈔員一樣,只能算錢,發錢
就是不能讓錢進入自己的口袋
搞清楚特支費不是零用金
如果以陳瑞仁的標準來辦案.
這馬英九一定被起訴的啦.就怕司法不公啊.
以謝長廷來講.他有列出不用使用單據的另一半
特支費用途.好巧不巧的,作公益的部份還有附收據喔
而馬英九的有八成以上是用於犒賞員工.
怎麼台北市民人這麼多.都沒婚喪囍慶的喔?????[/quote]
1.中央社的報導.....可信度,我不清楚
2.查馬英九的是侯寬仁,不是陳瑞仁,你拿陳瑞仁的標準來當範本,有點可笑
3."羅智成並表示,不需要單據的市長特支費,馬英九皆列入財產申報。"
為什麼馬英九個人的財產有沒有申報,要下屬出面澄清
所以我說這篇報導的可信度讓人質疑 |
|
| 回頂端 |
|
|
 |
 |
 |
 |
 |
 |
 |
 |
| 發表人 |
內容 |
romiko 會員

註冊時間: 2006-06-15 文章: 327
|
發表於: 星期二 十一月 14, 2006 5:43 pm 文章主題: |
|
|
[quote="s873062"]
1.中央社的報導.....可信度,我不清楚
>>>>>>>
信不信沒關係.你隨便打上<特支費申報財產>蒐尋一下.再挑你要信的吧.
2.查馬英九的是侯寬仁,不是陳瑞仁,你拿陳瑞仁的標準來當範本,有點可笑
>>>>>>>
檢察官起訴不起訴.司法標準會因陳瑞仁或是侯寬仁而有所不同嗎.
好笑在哪裡.
3."羅智成並表示,不需要單據的市長特支費,馬英九皆列入財產申報。"
為什麼馬英九個人的財產有沒有申報,要下屬出面澄清
所以我說這篇報導的可信度讓人質疑[/quote]
>>>>>>>
阿就有人護主心切.為了蓋住小條的.說溜嘴爆了大條的阿.
我哪知道是在雞敖什麼.不過相信馬英九大人有大量不會跟羅智成計較低.
可信不可信不重要.
反正養了一窩策士.預防針消毒水早準備好了啦. |
|
| 回頂端 |
|
|
 |
 |
 |
 |
 |
 |
 |
 |
| 發表人 |
內容 |
ccf6068 會員
註冊時間: 2006-10-02 文章: 354
|
發表於: 星期二 十一月 14, 2006 6:20 pm 文章主題: |
|
|
[quote="s873062"][quote="romiko"]所得稅法 (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)
第 4 條
左列各種所得,免納所得稅︰
五 公、教、軍、警人員及勞工所領「 政府發給之特支費 」、實物配給或其代 金及房租津貼。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,包括相當於實物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。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這邊列舉 公、教、軍、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<特支費>
是指接受政府發給吧.也就是他犒賞的對象.
在這邊馬英九是<<代表>>政府首長來裁量發放.
<<接受>>被犒賞特支費的是他決定發給的<<對象>>
也就是馬英九有對於特支費之<<發放的權限>>.
免納所得稅是<<接受被犒賞的>>對象得以行使免納所得税.
所以馬英九說溜嘴將特支費申報財產所得.
應該查查他有沒有就這部分行使免納所得税.
如果有就應該解釋為
我馬英九將特支費犒賞員工.就是<<犒賞我馬英九本人>>.
如果沒有就是首長將特支費<<佔為己有>>.則有貪污侵占之行為.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原來玩法弄法可以到如此淋漓盡至.
一條法律可以讓你們這樣解釋.
真慶幸我想像力比較不豐富阿.[/quote]
看你寫一堆 看不懂你再強調什麼
匯入指定帳戶跟領現金是一樣的
只要把那一半要單據的部分做好(這部分審計部背書過了)
請問你另外一半不用單據的,你要怎麼查
我只要先人串證(婚喪喜慶紅白帖),因為不用單據,
一定可以編之沒有漏洞的故事
第二點
如果馬英九查不出什麼,其他人如謝長廷蘇貞昌,查黑中心也不會去查了
如果馬英九查到有問題,其他人如謝長廷蘇貞昌,查黑中心大概要全員出動吧
第三點
我是建議侯寬仁查馬英九之前,先查一下他的上司,
法務部長,司法院長的特支費是怎麼領的,用在哪裡
先證明司法體系是乾淨的,才有資格去查其他人的特支費
根據這3點,我認為侯寬仁查不出什麼,你們這些期待的人恐怕要失望了[/quote]
真是的,此篇看不懂在寫什麼,難道是用烏賊戰術嗎?根據特支費規定,那侯檢是在查爽的. _________________ 東方不敗 |
|
| 回頂端 |
|
|
 |
 |
 |
 |
|
 |